9月19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布了5起礦山事故案例,這5起事故案例中有4起是煤礦事故案例。同時,還發布了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謝橋煤礦“3·11”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
01
“9·24”重大火災事故
2023年9月24日,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腳樹礦(以下簡稱山腳樹礦)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人遇難、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233.82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山腳樹礦隸屬于貴州能源集團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煤公司),為省屬國有煤礦,生產能力31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煤層自燃傾向性為Ⅱ類自燃,煤塵有爆炸危險性,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礦井采用斜井多井筒分區域綜合開拓,布置有采一區、采二區、采三區3個采區。
事故著火點位于采一區1200運輸平巷二部帶式輸送機從機頭往機尾方向第117號H架處(H架架間距為3米),過火區域為該帶式輸送機機尾段巷道(長度39.8米)和215運輸石門三部帶式輸送機機頭段巷道(長度8米)。1200運輸平巷二部輸送帶第92號H架至第125號H架之間巷道受壓嚴重變形,最小斷面不足2平方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山腳樹礦1200運輸平巷第二部帶式輸送機段巷道嚴重變形,第117號H架處機架側斜,卡緊的托輥與輸送帶支架、運行的輸送帶持續摩擦,升溫致煤粉點燃,引燃停止運行的非阻燃輸送帶,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下風側人員中毒遇難。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山腳樹礦。一是安全發展理念不牢。未吸取重慶松藻煤礦“9·27”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重生產輕安全,冒險組織生產。二是安全管理混亂。未排查整治井下使用非阻燃輸送帶、監控系統監測數據失真等重大事故隱患,對礦井應急廣播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問題視而不見,對1200運輸平巷斷面不能滿足行人和運輸條件的隱患只排查不整改;著火區域巷道布置和支護設計不合理,導致巷道變形嚴重;入井檢身制度落實不嚴格。三是安全監控系統失效。未按照規定數量安裝煙霧傳感器,部分傳感器遭到人為破壞,有的未與地面主機聯網;對精煤公司多次下發的傳感器未與主機聯網、失真等問題置之不理。四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涉險區域人員未使用壓風自救設施,僅有4人使用自救器脫險。五是應急處置不力。未及時撤出事故區域人員,未按規定上報事故信息。
(二)上級公司。一是精煤公司未組織所屬礦井開展火災風險分析研判,檢查驗收工作流于形式,明知山腳樹礦存在安全監控系統監測數據未上傳系統等問題,仍然通過驗收。企業重組后未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分工,造成職責不清。未建立輸送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未組織開展防阻燃檢測。煤礦安全生產綜合整治開展不深入,未落實“六個集中整治”要求,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浮于表面。二是貴州能源集團安全紅線意識不強,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不力,自查自改避重就輕。安全生產機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缺少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工作機制。
(三)安全監管部門。一是盤州市能源局未有效督促山腳樹礦開展重大隱患排查,未全面分析研判轄區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未有力有效推動煤礦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未嚴格執行年度執法計劃。二是六盤水市能源局督促精煤公司下屬煤礦監測數據接入信息平臺工作不力,未及時掌握山腳樹礦安全生產狀況,未認真監督指導縣區能源局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
(四)地方黨委政府。一是盤州市委、市政府未有效指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工作,未有效提升轄區煤礦企業安全基礎建設、依法辦礦管礦能力,未有效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六盤水市委、市政府未認真落實上級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安排部署,對所屬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監督不到位,督促其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不力,未為其配備與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執法力量。
四、調查處理情況
對75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其中,對山腳樹礦礦長、機電副礦長等12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山腳樹礦黨委書記、經營副礦長等19人、精煤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副董事長等20人、貴州能源集團黨委書記兼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等10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罰款、吊銷相關資格等處罰;對六盤水市委副書記兼盤州市委書記、六盤水市分管副市長、盤州市市長等14名公職人員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建議對山腳樹礦罰款1500萬元,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責令盤州市委、市政府分別向六盤水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責令六盤水市能源局向六盤水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02
“12·13”較大煤倉墜落事故
2023年12月13日,山西省呂梁市華晉焦煤有限責任公司沙曲一號煤礦(以下簡稱沙曲一礦)發生一起較大煤倉墜落事故,造成3人遇難、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99.4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沙曲一礦隸屬于山西焦煤集團華晉焦煤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晉公司),為國有重點煤礦,生產能力45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2023年10月,該礦與陜西西安泓銘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銘公司)簽訂項目施工管理承包協議,由泓銘公司負責該礦皮帶運輸系統改造項目(含施工2號煤永久煤倉)。實際該項目為自然人歐自擔借用泓銘公司資質,組建泓銘建設有限公司駐華晉焦煤沙曲一礦項目部(以下簡稱泓銘項目部)實施。
事故地點位于2號煤永久煤倉內,煤倉上口位于2號煤集中膠帶巷230米處,煤倉下口位于膠帶大巷4825米處,該煤倉主要服務四采區2號煤、五、六采區工作面原煤運輸,事故發生時處于煤倉擴刷階段。
二、事故直接原因
泓銘項目部現場作業人員未固定安全帶,違章站在煤倉上口矸石堆處理溜煤眼堵塞,矸石瞬間失穩垮落,作業人員隨陷落的煤巖墜入溜煤眼底部,造成人員傷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施工單位。一是泓銘公司項目部未編制處理溜煤眼堵塞的專項技術措施,在無煤倉作業規程的情況下違規組織煤倉擴刷,盲目處理溜煤眼堵塞,隱瞞入井人數逃避監管。二是泓銘公司違規出借資質,違規轉包,未對泓銘項目部進行安全管理和技術指導。
(二)沙曲一礦。一是對外包工程項目管理不嚴。在尚未與泓銘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違規將三部皮帶運輸系統改造項目前期的機械鉆進工程交由泓銘項目部施工隊施工;未對泓銘項目部入井人員納入礦井統一管理,未督促編制煤倉施工作業規程,對2號永久煤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審核把關不嚴,對工人違規處理堵塞溜煤眼的行為未制止、未匯報。二是隱瞞2號煤永久煤倉作業點。未將2號煤永久煤倉作業點標記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中;未安設視頻監控和安全監控設備。三是吸取本礦2022年“11·11”煤倉潰倉事故教訓不深刻,未按要求將涉事的施工隊伍清退出礦。
(三)上級公司。華晉公司對沙曲一礦項目合同簽訂、實際控制人資質、備案人員等資料審核把關不嚴;對沙曲一礦未按要求徹底清退違規的施工隊伍失察;未對2號煤永久煤倉作業點進行檢查。
(四)民爆公司。山西省民爆集團有限公司特種爆破服務公司項目部(以下簡稱民爆公司項目部)人員私自協商泓銘公司項目部施工隊組,將煤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的“分次裝藥、分次爆破”方式現場改為“一次裝藥、一次起爆”方式,違規為泓銘項目部提供疏通溜煤眼爆破服務。
(五)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履行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發現沙曲一礦外包工隊管理混亂、違規使用民爆用品等問題,派駐的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對沙曲一礦日常安全檢查不嚴不細。
四、調查處理情況
對25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其中,泓銘項目部實際控制人、技術負責人(掛名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瓦斯治理二隊隊長等4人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建議將沙曲一礦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二采區區長等3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罰款、吊銷相關資格證等處罰;對華晉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等5人,沙曲一礦礦長、安全副礦長、安監部部長等6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罰款、吊銷或暫停相關資格證等處罰;對泓銘公司法定代表人、項目部技術員,民爆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等3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罰款;對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煤礦安全事務服務中心負責人、煤礦安監二科負責人、五人小組組長等4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建議對沙曲一礦罰款400萬元;對泓銘公司罰款200萬元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山西省實施行業禁入,并移送陜西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責令華晉公司向呂梁市政府、山西焦煤作出深刻檢查;責令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向呂梁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03
“3·11”較大煤倉潰倉事故
2024年3月11日,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桃園鑫隆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隆煤業)發生一起較大煤倉潰倉事故,造成7人遇難、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46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鑫隆煤業隸屬于山西桃園騰陽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陽集團),由騰陽集團全資子公司山西桃園煤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園公司)管理,為民營企業,核定生產能力150萬噸/年,低瓦斯礦井。
事故地點為鑫隆煤業10號煤北膠帶大巷1257米處4號-10號煤層煤倉下方。該煤倉垂深67.8米,凈直徑4.5米,容量1012噸;服務5上號、6號煤層,煤倉內煤流通過煤倉下口安設的甲帶式給煤機運至北膠帶大巷膠帶輸送機,經10號煤西膠帶下山到達主斜井。
二、事故直接原因
煤倉堵塞,煤礦在維修給煤機插板、油缸的過程中,超定員作業,打開給煤機插板,違章采用水沖方式處理堵塞,造成煤倉堵塞物瞬間潰出,沖垮給煤機和操作平臺,掩埋作業人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鑫隆煤業。一是煤倉設計、管理有漏洞。鑫隆煤業采區煤倉設計未按規定設置防止煤(矸)堵塞的設施;隨意變大煤倉上口箅子尺寸。二是風險研判和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對煤倉潰倉風險進行預測評估,未研判到大量泥矸進入煤倉易造成堵塞的風險,對“煤倉下口給煤機出煤不暢”問題未高度重視,造成煤倉堵塞。三是安全技術措施編制、貫徹不合規。煤礦未制定處理煤倉堵塞的安全技術措施,未向當班隊組職工進行詳細講解。四是現場管理混亂。井下帶班領導未在現場盯守,機運隊隊長對現場人員違章采用水沖方式處理給煤機堵倉的情況沒有及時制止。五是吸取事故教訓不深刻。未深刻吸取華晉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沙曲一號煤礦“11·11”煤倉潰倉、“12·13”較大煤倉墜落事故等本地區同類事故教訓,警示教育走過場、防范措施不落實。
(二)上級公司。桃園公司和騰陽集團未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未明確井下煤倉的日常巡查管理部門及職責;未針對煤倉開展專項檢查,日常隱患排查中未發現事故煤倉上口長期使用超設計尺寸箅子的隱患;未深刻吸取本地區同類事故教訓,未督促所屬煤礦認真組織觀看同類型事故警示教育片,未制定本企業井下煤倉管理規定。
(三)地方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中陽縣應急管理部門未深刻吸取同類事故教訓,未組織轄區煤礦對煤倉開展隱患排查。呂梁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的縣管煤礦交叉檢查不嚴不細,未發現鑫隆煤業煤倉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中陽縣委縣政府,督促中陽縣應急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
四、調查處理情況
對21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其中,鑫隆煤業礦長,分管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分管防治水、安全、運輸的副總工程師等6名責任人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分別給予行政罰款、撤銷或吊銷相關資格證等處罰;對鑫隆煤業安全副礦長、調度中心主任等2人,騰陽集團董事長(總經理、鑫隆煤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副總經理(桃園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桃園公司分管安全、機電副總經理等4人分別給予行政罰款、吊銷相關資格證等處罰;對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中陽縣縣長,縣委常委、副縣長,中陽縣應急管理局局長,中陽縣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鑫隆煤業掛牌責任人)等9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建議對鑫隆煤業罰款400萬元;責令中陽縣應急管理局向中陽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令中陽縣委、縣政府分別向呂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04
“5·25”較大窒息事故
2024年5月25日,江西省投資集團花鼓山煤業有限公司山南井(以下簡稱山南井)發生一起較大窒息事故,造成3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418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山南井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隸屬江西省投資集團(以下簡稱省投資集團)花鼓山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鼓山煤業),省投資集團委托其所屬的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源煤業)管理,為國有控股企業,核定生產能力28萬噸/年,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
事故地點為山南井北翼淺部采區-270回風平巷與-260西大巷的下山聯絡巷,該聯絡巷上出口位于-260西大巷車場以里165m處,下出口與-270回風平巷頂部連通,長7.6米,寬1米,巷高0.8至1.3米,工字鋼支護,上下出口高差4米,上出口處構筑了風門設施。該聯絡巷內設有排水管路,用于排除-270回風平巷積水。
二、事故直接原因
由于-270回風平巷水位上漲,導致下山聯絡巷下出口被淹,風流阻斷形成盲巷。事故當班瓦斯檢查工未檢查氣體濃度,違章進入缺氧的下山聯絡巷,造成窒息死亡。當班帶班領導帶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進入事故巷道盲目施救,再次因缺氧導致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擴大。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山南井。一是安全風險研判管控不到位。對汛期水量增大導致下山聯絡巷成為盲巷的安全風險研判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窒息事故風險。二是對汛期防治水工作重視不夠。僅憑經驗估算涌水量并作為水泵選型依據,導致泵排能力小于汛期補給水量,造成事故當班下山聯絡巷成為盲巷。三是事故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時排查消除-270回風平巷巷道失修、放水管堵塞和-270排水點泵排能力不足等問題隱患。四是安全管理松懈。未組織員工學習-270排水安全技術措施,事故當班無專職安全檢查工。五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力。近年未開展防窒息事故應急演練,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差,對風險隱患麻痹大意,3名遇難人員均未使用自救器。
(二)上級公司。一是花鼓山煤業安全風險研判管控不到位、未能督促山南井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防范發生窒息事故的風險,督促山南井排查、消除-270回風平巷失修、放水管堵塞和汛期-270排水點泵排能力不足等隱患不力。二是安源煤業今年2次季度大檢查未發現并督促消除山南井-270回風平巷失修、放水管堵塞和汛期-270排水點泵排能力不足等隱患,對花鼓山煤業和山南井安全管理松懈、機構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員不到位、責任制不健全等失察。三是省投資集團督促指導山南井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不到位,督促花鼓山煤業和山南井加強安全管理、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和反“三違”等工作不力。
(三)地方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渝水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監管不嚴不細,未發現并督促消除山南井-270回風平巷失修和放水管堵塞、汛期-270排水點排水能力不足等問題隱患,對山南井安全管理、安全培訓、反“三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渝水區政府督促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監管責任不力。
四、調查處理情況
對18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其中,對山南井礦長、黨總支書記兼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等7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和行政罰款。對花鼓山煤業黨委書記、經理、副經理等3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和行政罰款。對安源煤業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6人分別給予政務警告、政務記過等處分。對渝水區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礦山安全股股長等2人分別給予政務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建議對山南井罰款165萬元,責成渝水區政府向新余市政府做出書面檢查,責成省投資集團向江西省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來源:中國煤炭報—中國煤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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