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非煤礦山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持續強化重大風險管控,不斷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梳理了4個非煤礦山典型執法案例,現予以公布,警示礦山企業嚴格依法依規生產。
案例1:2024年7月4日,廣東省江門市應急管理局對鶴山市某石場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三號采坑西面運輸道路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江門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40萬元的罰款,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人民幣4萬元的罰款。
案例2:2024年7月9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應急管理局對鎮江某公司尾礦庫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尾礦庫壩前隱患整改項目發包給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發包方未向承包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未落實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潤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2.3萬元的罰款。
案例3:2024年7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應急管理局對婁煩縣某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尾礦庫存在未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以及排水管斷面尺寸與設計不符和排水管未按要求進行質量檢測等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太原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9.5萬元的罰款,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0.75萬元的罰款。
案例4:2024年7月17日,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應急管理局對信豐縣某金礦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未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機電等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設計要求及時處理采空區,中段巷道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斜井串車提升系統常閉式防跑車裝置失效等重大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信豐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礦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責令該礦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15萬元的罰款。調查中還發現,該礦主要負責人馬某某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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